引言
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为管理和指导药物警戒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于委托管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持有人是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本文从质量管理的角度出发,梳理持有人在委托管理各环节需考虑的要点,旨在为委托管理提供思路和启发。
正文
对话1
对话2
对话3
持有人作为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流程文件从而确保委托受托方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符合法规要求。
明确委托内容
遴选受托方
签署委托协议
建立规程文件、培训和测试
监督
定期委托评估
记录管理
参考
NMPA《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