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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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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药物警戒需要委托第三方,持有人针对委托应该做哪些工作?

Answer:

    持有人作为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流程文件从而确保委托受托方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符合法规要求。《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对委托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持有人针对委托管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持有人内部流程考察并遴选具备相应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的受托方。

       2)双方签订委托协议。《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也为持有人与受托方签订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提供了参考。

       3)在受托方执行委托事项期间,持有人可根据监督管理计划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计,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要求。

       4)根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药物警戒活动委托应列入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

       5)根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四条管理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产生的文件、记录和数据。

    (参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