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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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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在临床试验中是否可以给临床研究中心提供病历书写模板?如果认为不可以,援引的法规是什么?

Answer:

如果担心临床试验需要收集的特定信息被遗漏,可以提供提示性文档,如方案口袋卡、病历记录要点/备忘录,以起到提示的作用,而不是直接提供病历模板,因为那样会干扰医生正常的病历书写习惯。可以参考的是:

- 中国GCP 2020年版 第二十五条 (二).......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当首选使用相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或者修改者,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 2021年12月版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4. 临床试验数据记录和报告 (2)日常诊疗已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临床试验应使用电子病历。(3)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医疗记录载入门诊或住院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定义: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

- 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在2019年联合发布的101号公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临床试验在隶属于卫健委的医疗机构实施,其活动和医务工作者的医疗活动不可分割;作为医务工作者的研究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时,不仅要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其在临床试验中产生的医疗行为也要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病历是记录临床医生诊疗行为的记录,要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