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临床试验结束后,剩余没有使用的药品是否需要销毁?申办方可以决定把这些剩余药品分配给下一个临床试验使用吗?
Answer:
可参考2022年1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章 收回与销毁 第四十九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临床试验用药品收回后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如必需时,申请人应当对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进行评估,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置,评估后方可使用。如果公司里面没有足够的数据来支持这种操作,常规操作是回收后在指定地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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