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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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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可以使用签名章代替签字用在重要文件上吗?

Answer:

如果是临床试验中的源文件,请参照中国GCP 第五十条 (六)和第二章 第十一条(三十一),即研究者提供的所有医学报告、记录和文件都是可溯源的、清晰的、同步记录的、原始的、准确的和完整的、注明日期和试验编号的。如果使用签名章,需要考量的因素有:签名章的保管是否严格受控、签名章的使用是否可以完全代表签名章本人意愿、签名章的使用是否符合研究中心的临床实践、签名章的模式是否在研究人员授权表上记录等。如果使用电子签名,请参照2019年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以参考的法律文件是:

• 中国GCP 2020

• 2019年电子签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