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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AF朋辈互助计划第十二期活动于2025年7月18日晚上在线上召开。13位CQAF 会员参与案例讨论,1位CQAF资深专家提供专业指导。
主要问题如下:
使用相同试验药品的两个临床试验A和B, A临研试验用药品是否可以重新在B试验中使用?药品外包装上的A临床研究药品标签如何处理?该情况是否需要提前告知负责B试验的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
案例详情:
申办者为节省成本,计划将已回收的A临床试验剩余的未使用过的药品在B试验中重新使用。A临床试验目前已结束,剩余药品回收到申办者仓库运输过程未发生超温。这些回收后的药品均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无包装破损、药品污染等异常。
A为一项开放性临床试验,B为双盲临床试验。A临床试验用药品为使用前需要进行配置的胶塞瓶装注射液(含包装药盒),药品与药盒均有一个药品标签。药品常温保存。申办者有自己的生产车间进行药品生产。申办者计划生成一份临床试验项目层面的A试验用药品用在B试验的操作规程。
活动小组成员以 GMP/GCP 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法规为依据,从合规性、风险控制、流程管理等多个维度深入剖析潜在风险,经充分讨论提出建议:
根据NMP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第四十八条: “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如必需时,申请人应当对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进行充分评估,有证据证明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未受影响,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置后方可再次使用。”虽然该条款为试验药品再使用提供了可能,但需要有科学的流程设计及充分的证据证明A试验药品可用于B临床试验。
流程设计与执行的科学性考量因素:
流程设计与执行的风险考量因素:
综上所述,安全性与数据可靠性是临床试验药品管理的核心底线。除稀缺性药品/无替代药品/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受试者获益的情况,应尽可能避免临床试验用药品再次使用。
主要监管机构关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回收管理相关的法规中也体现了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再次用于临床试验的风险预防原则,如:
《中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
FDA 21 CFR Part 312- 59 Disposition of unused supply of investigational drug.
此外,还有一些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点:
伦理委员会主要目的是保护所有临床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福祉。不会对 “复用药品是否可行” 做决策,这超出了伦理审查的范围;
复用剩余药品的根本原因是节省成本,是否反映出申办者资金不足。因资金不足可能会带来其他质量风险;
草率提出复用剩余药品的决策,暴露出决策者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否会在其他决策中再度显现?
参考文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公告(2022年 第43号)
《中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0年7月1日
FDA 21 CFR Part 312- 59 Disposition of unused supply of investigational drug.
本期⼩组成员的感受和反馈:
Ling:
虽然这只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让我感触很深的是,给药物重新贴标签不仅仅是个动作,更应该是个系统的操作。从讨论中,我们充分发散了思维,包括:1、合规的角度:法规是否允许,如何跟管理部门沟通和申请;2、质量的角度:过期药物的稳定性如何,延长有效期后,是否能否保证疗效?3、经济的角度:对过期药物进行检验,涉及一系列的费用,耗费人力和财力,是否值得?
Ryan:
本次讨论让我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复用的认知更为系统。初期认为回收未用药品复用可实现成本优化,具有可行性,但经深度剖析后,意识到其涉及复杂的合规与质量管控逻辑。
尽管法规为复用留有操作空间,却设定了严苛标准,从回收全流程追溯到理化性质评估、补充验证等环节,均需建立科学严谨的体系。双盲试验中标签处理的破盲风险、评估成本可能高于新药制备等现实问题,凸显合规与风险管控的优先级远高于成本考量。
受试者安全与数据可靠性作为临床试验的核心准则,应始终成为决策的根本遵循。

作者:彭金龙 补充:王淑婷 审阅:第十二期CQAF朋辈互助小组、朋辈运营团 编辑:乐园、茜然 (按姓氏首字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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