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AF朋辈互助计划第三期活动 于2024年3月6日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召开。8位来自CQAF的 会员参与案例讨论。主要问题如下:
主要问题:
1. 在常规临床实践中,从药房领药后到科室配置使用的“转运”期间,护士不记录温度。那么在临床试验的转运时间段,是否需要记录温度?
2. 如果院内转运过程不记录温度,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作为依据。可容忍的不记录时间,最长是多少?
案例:
某项拓展适应症的Ⅲ期肿瘤临床试验,试验用药品为已上市的某单抗注射液,安慰剂对照,温度保存要求为2-8℃。现有药品稳定性资料表明,累计超温,在-5~2℃和8~27℃范围内,24小时内可以正常使用。试验用药品保存于医院的中心药房,领药至配置完成约需1小时,配置后通常30分钟内完成输注。研究方案中明确,配置后的药品在常温条件下可保存8小时。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申办者要求转运过程如果温度超出2-8℃范围,需报告超温,经评估后方可使用。为此,申办者统一给每家医院提供了转运箱(含生物冰),并配备可记录最高和最低温度的电子温度计。项目开展后,发现漏记温度或超出2-8℃的情况多见。
朋辈互助小组讨论后,提出改进建议:
1. 首先,是否需要记录温度的源头来自于试验用药品的稳定性资料,根据本案例现有信息,绝大多数情况下符合已知条件(-5~2℃、8~27℃和24小时内);其次,试验用药品已上市,在真实诊疗场景中并不要求严格控制转运期间保存温度,临床试验操作类同处理具有合理性;再次,如果超温对试验用药品构成潜在影响,其结果往往不利于试验药物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评价,如果申办者有底气(有试验用药品的稳定性资料支持)不过度要求,其评价结果基于对产品和研究中心的评估,在科学性上不惧挑剔,关注对流程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最后,临床试验操作的额外要求均指向工作量和时间成本的增加(表单设计、记录、签名、签署时间,超温评估,其后的监查、质控、稽查),而一线工作人员往往并没有意识对过度的要求提出质疑,追求完美和不计成本不是GCP要求,贯彻相称性原则才是。综上,根据试验用药品的稳定性资料,申办者审慎考虑后,可以不记录院内转运过程的温度。
2. 如果决定不记录温度,建议提供如下资料:了解医院内转运的路径和总时长(例如,是否会途经室外),验证转运箱的保温性能等,结合申办者专业人员制订的可接受范围,经综合判断形成书面结论,并获得申办者的书面确认。经讨论,达成共识的不记录时间,最长为24小时。该时长有证据支持,也符合临床习惯。
3.临床试验实践中遇到问题很常见,需要第一时间沟通,联系到合适的人(本案例中,为掌握药品稳定性特点的人),找出根本原因(本案例中,例如外部环境、探头位置等操作问题、其他突发事件等),迅速提出系统解决方案并贯彻执行,以预防相似问题的发生。
4.针对一些同道担心的“监管环境”问题,要阐明核查老师的个人见解不代表GCP要求。面对每一个发现的问题,都需要回答so what?
参考文献:
ICH GCP E6 (R2) (09Nov2016), Section 5.13.2
中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生效日期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
朋辈互助活动希望基于实际案例的讨论,提供多样化的视角,从而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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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辈互助第三期小组成员感受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