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如何看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办者提供稽查报告?(GCP 2020年第57号,第五十二条(五))
Answer:
与ICH GCP相比, 中国GCP(2020)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提供稽查报告,但根据既往接受检查的经验,建议了解被要求提供稽查报告的原因,一般均能参照ICH GCP 5.19.3 (d) 的原则。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13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