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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如何理解研究者、机构和机构办之间的关系?(GCP 2020年第57第四章


Answer:

机构=医院=法律主体=研究者的依托。在ICH E6中,多次出现研究者及其所在的机构,现行法律框架下,机构(医院)是法律主体。研究者=主要研究者(PI=直接责任人=质量和受试者保护的关键人。新版GCP第十七条规定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这个内部管理部门,通常是机构办公室,也可以是“GCP中心临床药理研究中心等。其定位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能:协调服务+质量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