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适合的医疗处理:(三)在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将受试者参加试验的情况告知相关的临床医生”,对此要求:
1.在受试者知情同意下,如何实现告知临床医生?写入知情?
2.如果查房/轮转的医生写病历时,会看见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的情况,但是受试者并不知道,是否有风险?(GCP 2020年第57号,第十八条)
1.本条要求来源于ICH GCP 4.3.3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investigator inform the subject‘s primary physician about the subject’s participation in the trial if the subject has a primary physician and if the subject agrees to the primary physician being informed。这里的相关临床医生,或者ICH GCP中的基层保健医生,都是指研究团队外的医生,因为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可能会对其他疾病的诊疗产生影响(比如合并症或IMP的毒性)。至于如何告知,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主动告知(电话/电子邮件/推荐信-需要适用于当前的医疗环境);间接告知(将参加临床试验的信息载入日常诊疗系统/申办方提供受试者紧急联络卡/研究者请受试者告知-需要注意方法的效率和能否切实可行)。
2.GCP并不阻止日常医疗环境下的信息传递,因为GCP要求“直接查阅的任何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受试者隐私以及避免泄露申办者的权属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研究者(PI)肩负着保护上述信息的职责,也包括要求查房/轮转的医生对上述信息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