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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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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关于药物警戒委托,把药物警戒工作委托给专门的警戒第三方后,MAH是否要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各种操作SOP、内审程序等?

Answer:

        根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一百条的要求,持有人是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完善的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视不同的药物警戒委托情况,持有人应当进行委托管理(例如制定以及建立药物警戒相关的规程文件、内审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