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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在临床试验入组阶段,申办者要求研究者把受试者筛选期间的所有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经过所谓的“脱敏”处理后,发给申办者的医学监查员,经后者确认批准后,才能确定受试者是否可以入组。在ICF中,并涵盖将受试者资料发临床试验机构之外地方的表述。请问这种操作有合适吗?


Answer:

这种操作不合适。按照GCP要求针对受试者是否可以入组”的评估,是研究者的职责,而申办者代表的权限。如果担心研究者掌握/排除标准不恰当研究者判定适合入组后,需要申办者的医学监查员根据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复核,才能确定入组。那么,这种做法“合适”的前提是:精准寻找合适的受试者非常重要,审核/复核的过程需要研究方案等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表述,并体现在知情同意书中,获得受试者同意后才可以将相关文件发送到临床试验机构之外的地方。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 美国HIPAA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 欧盟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