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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企业必须配备药物警戒专职人员吗?如果企业只有单一品种,已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药物警戒工作,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药物警戒专职人员是否是必须配备的?


Answer:

根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条、第八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MAH结合持有人组织架构、在研和上市产品线、产品安全性特征、研究和上市后项目量、药物警戒委托工作内容等考虑专职人员的配备数量。在上述举例情形中,药物警戒负责人已指定,另需结合该品种安全性特征、委托工作范围与质量管理,来决定MAH专职人员的配备,以保证MAH所有药物警戒职责的完整和有质量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