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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企业设置了药物警戒部,规定为专职部门,在组织架构中体现为与质量部,销售部等并列的独立部门。实际情况是药物警戒负责人为质量部副职。是否合规?


Answer:

根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同持有人内部,“质量部”的架构,职责范围不同,不可一概而论。建议持有人以法规要求及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出发,设置合理的汇报关系和职务等级。确保不因此导致药物警戒负责人不能高效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