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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进口药品境内代理人,在PV检查和体系建设中哪些作为重点哪些非重点?


Answer: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进口药品境内代理人在建立本地药物警戒体系时,应获得其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充分授权,双方梳理各自分工和职责,制定药物警戒协议,并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本地药物警戒活动,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在准备PV检查时,可按照《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中的检查要点,进行自查。在指导原则中已标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的检查要点,可参照重点准备。

 

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0827

2.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药管【202217号, 202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