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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日常药物警戒关键活动会产生很多记录,比如自发报告的随访记录,公司没有电子记录信息系统,对于这些记录,会保存在办公电脑中并且定期进行硬盘备份,请问这样是否合规?

Answer: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七章 第三节对记录与数据的要求是记录应当及时填写,载体为纸质的,应当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载体为电子的,应当设定录入权限,定期备份,不得随意更改。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具备记录的创建、审核、批准、版本控制,以及数据的采集与处理、记录的生成、复核、报告、存储及检索等功能。对电子记录系统应当针对不同的药物警戒活动和操作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保证原始数据的创建、更改和删除可追溯。使用电子记录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系统安装、设置、权限分配、用户管理、变更控制、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日常维护与定期回顾的要求。在保存和处理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的各个阶段应当采取特定的措施,确保记录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十年,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记录和数据在保存期间损毁、丢失。且《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要求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