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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如尚未出现需要药品安全委员会参与的重大问题,是否可以没有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记录?

Answer:

 目前行业内对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和工作机制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持有人对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责任来设定相应的工作流程、会议频率、工作记录等。不同情形包括1)药品安全委员会基于药物警戒部门对于药品风险的初步分析,在需要时参与重大风险研判、紧急事件处理等,并不设置常规会议或审评的机制;2)规定由药品安全委员会(或部分药安会成员)对药品风险进行常规审评,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进一步工作。因此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对于药安会的工作记录会产生不同的要求和做法。不论什么情形,都需要设立药品安全委员会的书面规程,界定开会的频率、职责、汇报路径等,以保证安全委员会的建立,并按照要求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