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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药物警戒内审工作开展时,药物警戒负责人可以作为内审方案或内审报告的审核批准人吗?


Answer:

根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内审工作可由持有人指定人员独立、系统、全面地进行,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在欧盟GVP中对“审计员的独立性”采用了A内部审计专业实践国际标准:审计的客观性不应受其他因素所影响。这些影响客观性的威胁因素必须在个体审计员、业务、职能和组织等多个层面进行管理和控制。我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核方案、内审报告等应由哪些人员批准,但持有人应多方考虑如何保障审计的客观性不受影响,建议持有人建立内审制度,以独立于药物警戒部门之外的人员开展PV内审的计划、审批、执行、报告等流程,以确保符合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