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仿制药在注册阶段提交的风险管理计划通常基于原研药说明书内容创建,获批后若未上市、无新的已知风险,是否需要对原有风险管理计划进行更新或补充?
Answer:
根据《中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七条要求,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存在重要风险的已上市药品,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的一部分),并根据风险认知的变化及时更新, 而非定期更新或补充。《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同样未要求对药品风险管理计划(RMP)进行定期更新或补充,仅是在新药注册申请时,需要递交RMP。
根据欧洲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模块5风险管理计划相关内容,对于仿制药,安全性特征应该与参比药品或其他同类仿制药已有RMP相同。如果本产品RMP与已获批同类产品RMP之间存在差异,则要求申请人提出并证明其产品最合适的安全性属性。特殊情况下,对于新的仿制药,与参比药品的安全性特征相比,如有合理证明,申请人可能会添加或删除相关安全性问题(例如,1对当前安全性特征有更新的了解时,2或与参比药品相比,本产品特征存在差异,例如,仅在某些含相同活性物质的产品中存在与辅料相关的风险)。
对于已获批仿制药RMP,在未上市销售且无新的已知风险情况下,无需对原有RMP进行更新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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